化妆品标识是指用以表示化妆品名称、品质、功效、使用方法、生产和销售者信息等有关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已经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对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标识的标注等,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化妆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等目的的产品。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所称化妆品标识是指用以表示化妆品名称、品质、功效、等有关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化妆品标志 扩展
化妆品标识是指用以表示化妆品名称、品质、功效、 使用方法、生产和销售者信息等有关文字、符号、数字、 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真实、准确、科学、合法。
第六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名称。
化妆品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医疗作用的文字,但可以使用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者产品功能的文字;
(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约定俗成的产品名称,可省略其属性名。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标注标准规定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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