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求结构耐火等级:对燃油燃气锅炉房应按一、二级耐火等级设计,对其他用房不应低于二级。
(2)锅炉间应与辅助用房分开设置,燃煤锅炉间的净空需满足在锅炉检修平台以上2m的距离(至屋面板或楼板)。
(3)炉前应保证有足够的检修炉排或燃烧器的距离。
(4)锅沪间通向室外设有不少于两个外门,并布置在锅炉间的两个不同侧立面外墙上。安全通道门为朝向外开的双开门。设有室内油箱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对燃气锅炉房,调压站(间)应单独设置,不得与民用建筑相邻。当与锅炉间相邻时,应设置防火墙与其隔开,其门窗朝向外开,地面采用不产生火花的做法。
(6)当生活间、泵房、水处理间等辅助用房与锅炉间相连通时,门需朝向锅炉间开启。
(7)在锅炉操作间不应设标高不同的台阶式地面,地面设有地面排水沟槽时,必须设有排水算子。
(8)锅炉操作间应设有足够的采光面积的外窗。
(9)燃煤锅炉房,当设置自动上煤和除渣系统时,土建相应设置上煤平台,并配合输送、排渣等设备需要的基础与沟槽。
(10)对水乎砖烟道和烟囱的砌筑,应密实、内壁光滑并做耐火砖衬里,避免漏烟和减少烟气阻力。
(11)锅炉、辅属设备、烟囱等设备基础施工应保证位置和几何尺寸,标高准确。
(12)较大型体积的锅炉(指快装整体炉)宜在外墙或楼板(或屋面)未封闭之前吊装就位。如条件不具备时,外墙合适位置留出吊装洞口,待锅沪就位后再补砌。
(13)对燃油燃气锅炉房及地下储油(气)罐与区域内建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设计规范防火间距要求。
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及蒸发量或额定热功率大于上述规定的燃煤锅炉房,其防火间距应按照《建规》第3.4.1条规定执行,即按照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确定,最低为10m;则与一类高层主体建筑的防火间距应为15m,与一类高层建筑裙房的间距为10m;与二类高层主体建筑的防火间距为13m,与二类高层建筑裙房的间距为1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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