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师中可以享受养老和医疗补助的人:
1、2000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市户籍的民办教师且在我市公办学校连续服务满一年及其以上、离开民办教师岗位后没有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录(聘)用的。
2、未享受离岗保留民师相关待遇。
3、户籍迁移到市外的原民办教师也纳入发放范围。
原民办教师享养老和医疗补助的标准:
1、养老和医疗补助分为一次性定额补助和医疗补贴。一次性定额补助标准为每任教服务一年补助600元。
2、医疗补贴标准为每任教服务一年每年补助120元,从本人领取养老待遇之月起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月代发,即每任教服务一年每月发放医疗补贴10元。
3、医疗补贴不作为计发死亡待遇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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